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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2013年12月26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《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“九不准”》,明确禁止收受回扣、收受患者“红包”等行为。具体内容如下:
1.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;
2. 不准开单提成;
3. 不准违规收费;
4.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;
5.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;
6.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;
7.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;
8. 不准收受回扣;
9. 不准收受患者“红包”。